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
- 債權人
- 榮易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樺
- 債務人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支付命命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