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相對人
- 長鵬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竹
- 相對人
- 尤文和
莊凱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五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2期債券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5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同意返還,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相對人同意取回提存物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同意取回提存物之同意書2紙、印鑑證明3紙為證,及核閱相對人長鵬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無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