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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陳沛羽
相對人
昱森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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