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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春榮(陳金字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陳又銓(原名陳進興)、陳寶玉、陳來春、陳居財、陳秀娥、陳秀卿、陳素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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