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登基綜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飛虎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22,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