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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法商Corial S.A.S公司
法定代理人
Pierre Parrens
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收受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另按該全部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明確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如係不動產,應指明地號、建號,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不得僅概略記載土地1筆、房屋1筆)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⑴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⑵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⑶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⑷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⑷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⑸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⑴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⑵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⑶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⑷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⑸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⑹各項債權之證明。

(六)說明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民事庭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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