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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被告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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