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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劉俊千
被告
張素里

      魏月娥

      劉善昇即君悅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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