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劉家祥
- 法定代理人吳亦圭、張國瑞
- 原告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萬3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萬2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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