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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被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12

5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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