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游欣怡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被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125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