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惠暘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宣伊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陳素津
- 被告
- 張詠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 被告
- 林淑靜
- 被告
- 林正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大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㈠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㈡第五項應增載「被告陳素津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