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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4,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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