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4,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