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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浴長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浴長龍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104年9月10日      │143,903元       │MD4058722       │    │
│1 │黃政達            │行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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