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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 原告
    李秋雯
  • 被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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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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