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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債務人
上元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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