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元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利息,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歿,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上元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