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債 權 人 吳文燦 債 務 人 大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