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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李元凱廖秋蓉廖碧媚廖國霜廖詩芹廖秋霜廖國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債 權 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債 務 人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碧媚(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當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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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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