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徐少萍 代 理 人 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票發行日期│張 數│股 數│股東姓│ │號│ │ │ │ │ │名編號│ ├─┼───────────────┼─────────────┼──────┼───┼────┼───┤ │00│佳福股份有限公司 │42,43,44,45,46 │76年5月28日 │ 1.5 │壹仟伍佰│徐少萍│ │01│ │ │ │ │ │7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