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致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天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08-6 │ │1 │壹萬 │ │ │01│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09-8 │ │1 │壹萬 │ │ │02│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0-4 │ │1 │壹萬 │ │ │03│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1-6 │ │1 │壹萬 │ │ │04│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2-8 │ │1 │壹萬 │ │ │05│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3-0 │ │1 │壹萬 │ │ │06│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4-1 │ │1 │壹萬 │ │ │07│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5-3 │ │1 │壹萬 │ │ │08│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6-5 │ │1 │壹萬 │ │ │09│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7-7 │ │1 │壹萬 │ │ │10│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8-9 │ │1 │壹萬 │ │ │11│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19-0 │ │1 │壹萬 │ │ │12│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20-7 │ │1 │壹萬 │ │ │13│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E-921-9 │ │1 │壹萬 │ │ │14│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