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
- 聲請人
- 吳宗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票發行日期│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126~89-NE-000013│89.8.25 │ │玖萬 │ ││01│ │4 │ │ │ │ │├─┼───────────────┼─────────────┼──────┼───┼────┼───┤│00│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36 │89.8.25 │ │陸佰柒拾│ ││02│ │ │ │ │捌 │ │└─┴───────────────┴─────────────┴──────┴───┴────┴───┘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