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徐年金
- 相對人
- 喬聯線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 相對人
- 李文仁
- 相對人
- 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利息,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六個月內,按前開利率加計一成與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加計二成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共同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0000000元,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另本件本票係由相對人共同簽發,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自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票據責任。本件聲請餘皆與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