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 聲 請 人
- 鴻星精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媛
- 相 對 人
- 許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