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