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李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後列說明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上訴人林李旺部分,依上訴聲明以新臺幣(下同)1,019,700元核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㈡、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裁判,應予補正,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金額270,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二、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