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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李旺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後列說明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上訴人林李旺部分,依上訴聲明以新臺幣(下同)1,019,700元核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㈡、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裁判,應予補正,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金額270,5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二、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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