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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宜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臻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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