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宜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林宜臻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