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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宜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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