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宜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9 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