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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法商Corial S.A.S公司
法定代理人
Pierre Parrens
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相對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此有非訟事件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經本院以民國 105年3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於105年3月21日以民事陳報狀暨補充理由狀陳明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屬相對人之公司內部資料,懇請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32條第4項之規定命相對人提出。退步言,若本院認本件聲請人有協力調查之需要,祈請本院作成法院命令或具對外效力之裁定,並給予聲請人合理之事實及證據調查時間(即三個月以上之期間),聲請人方得依據本院之命令或裁定,向各主管機關、債務人往來銀行及債務人調取相關資料。對於前開聲請,本院於105年3月24日以宜院平民戊 105破1字第08010號函告知所命補正事項,本院除應依職權調查,債權人亦有協力義務,請於調查後陳報(見卷第44頁),然聲請人迄今並未陳報前開資料,相對人於105年7月22日向本院陳明本件聲請人並非其債權人,並提出本院 104年度重字第37號民事判決為證(見卷第85頁),本院為調查前開事項及聲請人尚未補正之事項,調取相對人於櫃買中心網站之財務資料,相對人公司資產大於負債,流動資產不足以支應流動負債,惟情形尚不嚴重(見卷第53頁),但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確實偏高(見卷第30、31頁),因此,本院於 105年 7月26日進行調查程序,聲請人之代理人陳稱兩造間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已獲得授權,或與對造進行和解,聲請人對於破產程序就雙方爭議是否有解決實益,仍有疑義,並請本院定一個月時間,會與相對人於近日解決等語。嗣本院改定於105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進行調查,惟兩造亦未到庭。從而,聲請人未於期限內陳報前開資料,又兩造未能於訊問程序到庭說明,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且無法就其有無對相對人宣告破產之必要及其財產有無構成破產財團之可能為審認。準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破產之聲請為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另按該全部財產價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三)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明確記
    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
    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
    摺影本;如係不動產,應指明地號、建號,並提出交易市值
    證明,不得僅概略記載土地1筆、房屋1筆)及財政部國稅局
    財產歸戶資料。
(四)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
    下:
  (1)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3)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4)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4)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5)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
    下:
  (1)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2)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3)各債權人之債務性質。
  (4)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5)各該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6)各項債權之證明。
(六)說明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
    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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