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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仁昭郭淑珍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正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吳湘妮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上訴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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