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葉善博 相 對 人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假扣押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就鑫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鑫箔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後,相對人執上開裁定聲請鈞院105年度司執 全字第104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惟附表 所示物品前經鑫箔公司出售予聲請人,已非鑫箔公司之財產,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附表所示財產一旦准予收取、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鑫箔公司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假扣押,聲請人則就上開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83號案件審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揭民事執行卷宗、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以附表所示財產為其所有,一旦准予收取、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由,聲請停止假扣押執行云云。然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僅係就債務人之財產於聲請範圍內予以查封,以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並接續進行聲請人所謂准予收取或拍賣變價之程序。故聲請人稱本件假執行程序倘不予停止將難以回復原狀,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云云,乃屬誤解。聲請人聲請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1 │SYBY退火爐(連真│組 │1 │ │ │空幫浦及馬達) │ │ │ ├──┼────────┼──┼──┤ │2 │均豐科技精機公司│台 │1 │ │ │(捲繞機) │ │ │ ├──┼────────┼──┼──┤ │3 │鑫鈱企業有限公司│台 │1 │ │ │(塑膠封口機) │ │ │ ├──┼────────┼──┼──┤ │4 │加一塑膠有限公司│台 │1 │ │ │(捆包機) │ │ │ ├──┼────────┼──┼──┤ │5 │真空濺鍍機(含電│組 │1 │ │ │腦設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