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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葉善博
相對人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假扣押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就鑫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鑫箔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後,相對人執上開裁定聲請鈞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4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惟附表所示物品前經鑫箔公司出售予聲請人,已非鑫箔公司之財產,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附表所示財產一旦准予收取、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鑫箔公司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假扣押,聲請人則就上開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83號案件審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前揭民事執行卷宗、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以附表所示財產為其所有,一旦准予收取、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由,聲請停止假扣押執行云云。然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僅係就債務人之財產於聲請範圍內予以查封,以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並接續進行聲請人所謂准予收取或拍賣變價之程序。故聲請人稱本件假執行程序倘不予停止將難以回復原狀,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云云,乃屬誤解。聲請人聲請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1   │SYBY退火爐(連真│組  │1   │
│    │空幫浦及馬達)  │    │    │
├──┼────────┼──┼──┤
│2   │均豐科技精機公司│台  │1   │
│    │(捲繞機)      │    │    │
├──┼────────┼──┼──┤
│3   │鑫鈱企業有限公司│台  │1   │
│    │(塑膠封口機)  │    │    │
├──┼────────┼──┼──┤
│4   │加一塑膠有限公司│台  │1   │
│    │(捆包機)      │    │    │
├──┼────────┼──┼──┤
│5   │真空濺鍍機(含電│組  │1   │
│    │腦設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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