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富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查,依工程合約兩造曾約定合意管轄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但原告向本院起訴,對此,被告得於五日內表示意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