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告
富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徐國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查,依工程合約兩造曾約定合意管轄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但原告向本院起訴,對此,被告得於五日內表示意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