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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郭淑珍
  •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 原告
    盟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盟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9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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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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