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盟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9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