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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劉家祥
  •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 原告
    張雅絨
  •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張雅絨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羅弘文 郁芝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0萬9150元(按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援引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報告,主張以每坪1280元、總價為3272萬3800元為計算。被告則援引國有財產估價小組之鑑價,主張以每坪約2850元、總價為7190萬9150元為計算。本院依據內政部之不動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所得資料,可知宜蘭縣員山鄉粗坑段中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103年5月以後,屬於一般交易(即非屬特定關係人交易)之每坪成交價格介於1997元至4000元之間。依此,足認被告所主張之價額,應與現今市場交易行情相近,當屬可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萬4808元,扣除原告已繳4000元,尚應補繳64萬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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