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 原告
-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如
- 被告
-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枝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