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劉俊千
- 被告
- 張素里
魏月娥
劉善昇即君悅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