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劉俊千 被 告 張素里 魏月娥 劉善昇即君悅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