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號
- 原告
- 榮易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樺
- 被告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