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被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125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