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 被告
-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12
5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