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