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