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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 原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瑋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被   告 陳瑋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829元, 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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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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