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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告
林宜臻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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