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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莊淑華
被告
三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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