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莊淑華
- 被告
- 三鑫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榮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