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張耿賓、張國瑞
- 原告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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