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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 元,應繳裁

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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