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耿賓
- 被告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 元,應繳裁
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