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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張國瑞

  • 原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 元,應繳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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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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