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林李旺
- 被告
-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峰
- 被告
-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