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林李旺
被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被告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