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號
- 原告
-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興南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淮律師
- 被告
- 黃錦章
- 被告
- 劉國棟
- 被告
- 林秀霞
- 被告
- 本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3萬2319元(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37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