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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號

原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興南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告
黃錦章
被告
劉國棟
被告
林秀霞
被告
本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3萬2319元(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37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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