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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素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惠暘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伊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9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716,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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