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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告
惠暘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伊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陳素津
被告
張詠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告
林淑靜
被告
林正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㈠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㈡第五項應增載「被告陳素津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及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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