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宜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吳澤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9號代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27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