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高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86,357元【宜蘭縣○○市○○○段 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範圍67.32平方公尺=586,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