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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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