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高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