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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訴人
黄聖郎
被上訴人
王孝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8,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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